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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仔贩毒母女帮忙一同被抓法治玉林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0-03-02 11:12:04 阅读: 来源:废铜厂家

(原标题:《粉仔贩毒,妹妹帮手母亲收钱》(本报2013年5月24日6版)续 母女贩毒,分别获刑)

年过6旬的母亲、儿子、女儿一家三口,以位于玉州区新民社区某旧民居的家为据点进行零包贩毒。昨日记者获悉,这起曾受关注的家庭成员贩毒案在玉州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各处罚金。

回放:母女“帮忙”贩毒被抓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与陈某某系母女关系,同在玉州区新民社区某号居住生活。陈某某、王某某曾在家中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毒品五次,卖给吸毒人员朱某某毒品一次。2013年5月22日11时许,陈某某、王某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再次贩卖了两粒海洛因毒品可疑物给吸毒人员朱某某。随后,公安人员从朱某某处查获海洛因可疑物一粒(净重0.2克);从陈某某房内查获43粒麻古毒品可疑物(净重4.6克)、一袋晶体状冰毒可疑物(净重9.9克);从王某某住处的鸡棚谷糠里查获海洛因可疑物35粒(净重5.2克)。经鉴定,从朱某某处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从陈某某房内查获的43粒麻古毒品可疑物和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从王某某处查获的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5月22日,公安机关将陈某某、王某某抓获。

法院:毒品归谁所有不影响贩毒罪名成立

在该案庭审中,王某某辩称毒品是其儿子的,其不构成犯罪,陈某某也提出从其家中查获的毒品是其哥哥的,不能认定为其犯罪数量。

法院认为,经查,王某某参与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证人李某、朱某某的证言和同案陈某某的供述相印证,王某某在侦查阶段亦予以供认,据此予以确认。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被告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即构成贩卖毒品罪,至于毒品归谁所有,不影响本罪成立。本案中,在无法查清毒品是被告人的还是被告人家人的情况下,或者即使毒品是被告人家人的,但陈某某、王某某明知家中藏有毒品,而向他人出售,二人均直接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家中查获的毒品应视为现场查获,故查获的数量应认定为被告人犯罪的数量。

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是主犯,王某某是从犯,考虑陈某某、王某某被查获的毒品未售出及审理期间两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对王某某减轻处罚,对陈某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唐伟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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