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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点评网终获胜诉垂直搜索侵权难进避风港

发布时间:2020-02-10 15:37:46 阅读: 来源:废铜厂家

近日,内容商与垂直搜索提供商的纠纷再次升级,大众点评网一年后因享有部分网友点评的著作权再次胜诉,而败诉方爱帮网声称己方可以通过“避风港原则”免责。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薄弱的当下,企业必须加强维权意识,为自己赢得公平良好的竞争环境。

谋而后动

大众点评网终胜诉

1月21日,大众点评网就爱帮网侵犯己方著作权一案取得胜诉。北京海淀人民法院判定爱帮网一直以来大量复制大众点评网上网友点评等内容的行为依法构成侵权,责令其从判决之日起停止对大众点评网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大众点评网2.5万元的经济损失。

事实上这已是双方“交战”的第三回合。2008年4月大众点评网便曾对爱帮网予以起诉,指其复制己方商户简介和网友点评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在当年10月胜诉,负责一审的海淀人民法院认定爱帮网侵犯大众点评网著作权事实成立。而这一判决在2009年9月被撤销,负责二审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因不构成汇编作品等原因,大众点评网中的餐馆介绍和网友点评内容不单独享有著作权,并驳回了一审中大众点评网的全部诉讼请求。

而此次大众点评网再次胜诉,得益于其对于用户协议的完善和修改。2009年9月二审败诉后,因商户介绍和网友点评不单独享有著作权,大众点评网事实上已成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甚至丧失了诉讼资格。事后大众点评网完善了自己的用户协议,特别说明“任何会员接受本注册协议,即表明该用户主动将其在任何时间段在本站发表的任何形式的信息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并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无偿独家转让给大众点评网运营商所有,同时表明该会员许可大众点评网有权利就任何主体侵权而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全部赔偿”。而大众点评网也正是通过这个协议重新取得了诉讼资格,并最终胜诉,可以说大众点评网此次的胜诉归功于其被侵权风险防范意识的加强。

网友点评

拥有著作权

法院的判决文书中明示,部分点评“不同程度地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思想、个性、情感、体验,在表现形式体现了一定的风格和特点,依法构成作品”。这是网友的点评首次被判拥有著作权,但大众点评网根据用户协议获得全部网友点评著作权的主张并未得到判决的支持,法院只是依法判定“鉴于有6名用户在案件中单独给予大众点评网额外的授权,法庭对这6名用户的49条点评的权属予以确认”。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刘世杰律师表示,“通过本次以及前一次诉讼,法院均确认了当点评为独创性的作品时点评的网民对点评享有著作权。大众点评网前一次败诉的主要原因就是其并非点评著作权的惟一著作权人;而其赢得本次诉讼的前提也正是其通过授权许可的方式取得了点评独家的著作财产权,其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爱帮网。当然,至于法院仅仅采信了大众点评网单独、正式、书面地获取的6名点评人的授权,而未采信其以格式合同的方式获得的授权则应该是考虑到大众点评网格式条款形式的用户协议排除了点评人获取报酬的主要权利,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该条款无效。因此,确如爱帮网所称‘广大网民辛苦创作的点评内容及商户简介其权利人只能属于作者本人,任何网站均不能独占。’,但是‘任何网站均不能独占’事实上是指任何网站均不能未经点评人依法单独授权而享有该著作权。所以在此案中,爱帮网未经点评人授权而复制点评内容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本案中大众点评网关于爱帮网侵犯其商户简介著作权的诉求被驳回,理由是法院认为大众点评网对商户简介内容享有著作权证据不足。刘世杰分析认为,“法院未认定商户简介的著作权可能是基于目前尚无法判断权属,即便如大众点评网所称简介是由其网站的编辑人员创作的从全面和概括的角度对特定商户进行介绍的文字,那么其仍应向法院提供简介为法人作品或者为职务作品或者编辑人员授权的文件等证据”。

侵权垂直搜索

难进“避风港”

而爱帮网认为己方只是垂直搜索引擎的提供商,且在开庭之前已根据“避风港”政策删除了相关点评,依法履行了义务,因此不应被认为侵权,而且爱帮网将就此上诉。

事实上这也是很多垂直搜索提供商的心态,而垂直搜索因为其专业性,将直接与被搜索的内容商形成竞争,不经限制地抓取也必将对原内容商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为此内容商与垂直搜索提供商的纠纷时有发生,如大众点评网曾起诉过“搜狐吃喝”复制己方的网页内容,携程网也曾起诉“去哪儿”涉嫌违法盗用携程酒店的点评信息。

对此刘世杰表示,以网页“快照”的形式使用他人网站上传播的作品而不构成侵权的前提是,“未影响他人网站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正常使用,亦未不合理地损害他人网站对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合法权益,从而未实质性代替用户对他人网站的访问”。而爱帮网提供的搜索服务是搜索与复制的结合,与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规定的搜索服务并不完全等同;即便爱帮网的搜索为垂直搜索,也因超出了必要限度而构成了对大众点评网实质性的的市场替代。至于爱帮网认为大众点评网并没有事先通知爱帮网删除这些用户点评,而且爱帮网在收到起诉状后第一时间删除了6名用户的点评,依法履行了义务,不应被认定为侵权也失之偏颇,因为仅仅以大众点评网的第一次提起诉讼以及遍及爱帮网上的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便可证明爱帮网“应知明知”搜索服务侵权,因此也不适用“通知 删除”的规则。

刘世杰进一步指出,大众点评网完全可以参考盛大文学等公司的模式,与用户进行利益共享,甚至可以为优秀的点评人提供培训、经纪、出版等服务,强化与点评人的黏度,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深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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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双方庭外打响“微博战”

大众点评网和爱帮网的“斗争”从2007年底起一直延续到今日,而且自爱帮网宣称将要继续上诉起,此事仍然有着升级的可能。而双方的争论并不仅限于法庭之上,各大门户网站的微博上也充斥着双方的唇枪舌剑,此事更引发了网友的热议。以下言论摘抄于新浪微博。

于国富指刘建国混淆是非

败诉后爱帮网CEO刘建国通过微博宣称己方将进行上诉,而此案大众点评网方的代理律师于国富也通过微博进行了反击。

刘建国:今天爱帮网针对点评网案件正式向法院提起了上诉。我们同意大众点评网不拥有商户简介及所有用户点评著作权的判决。对于6名有“托儿”嫌疑的用户书面授权的49条点评,对方从来没有要求删除,而是直接起诉,明显违背避风港原则和程序;爱帮网在接到诉状的同时删除了这些点评,已经履行了法律义务,不存在侵权。

于国富:刘建国在混淆是非了。这种直接侵权行为,根本不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你用技术手段扒人家网站上的东西,反过来要人家通知后才删除。这与小偷偷完别人东西后才要别人报警没有区别。

于国富:刘总,不用在这里混淆视听。本案侵权情况根本不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程序。并且,大众点评网一贯坚持不允许你方“抓取”的原则,你又不是不知道。即使是你自己标榜的“搜索引擎”行业,也是要遵循搜索引擎礼仪的,在别人禁止抓取的时候,不能强行抓取。相信你作为搜索引擎行业的技术人员不会不了解。

大众点评网

与所有用户都有协议

就6名有“托儿”嫌疑的书面将著作权授权给大众点评网的用户,于国富律师和被其指为“爱帮水军”的网友争论不已。

紫颜爱红颜回复于国富:以我不高的语文水平,从您的答复中得知:著作权是网友的。试问哪个网友在做点评时会签协议,而且愿意转让“著作财产权”给一个商业行为的网站?我不得不怀疑这些网友的身份。因为他们的行为和习惯,跟正常的网友太不一样。

于国富回复紫颜爱红颜:您的语文水平不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大众点评网的用户只有在注册并同意用户协议后才能在线发布点评。也就是说,所有的点评用户都与网站签署过协议。明白了?

紫颜爱红颜回复于国富:那仅以我不高的语文水平认为,这种协议的签约是霸权行为,如果我不同意转让“著作财产权”就不能在点评上发表点评,那么,大众点评网作为平台网站还有什么存在意义?

于国富回复紫颜爱红颜:如果网友要求不做任何付出而免费使用网站的平台,您不觉得也有点霸权的味道么?现在的问题是,网站提供了带宽、服务器、点评奖励的情况下,网站已经付出了,对于网民而言,没有什么不到之处。而且,每个网友在注册用户时,都必须同意协议,这是几乎所有网站的通用做法,爱帮网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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